靖西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靖西政府网 2015-08-06 16:44:43 点击:134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0〕15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上级下拨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经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财政厅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关于完善我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桂林计发[2009]384号)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标准。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4.7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9.75元,其中直接兑现到集体或个人9.0元/亩;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支出0.75元/亩。对公益林无林地的管护补助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

  第五条 对不同权属的公益林,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采取以下方式安排:
  (一)公益林所有者为林农个人的,财政补偿基金中9.75元的管护补助支出应支付给林农个人,由林农个人按照管护合同规定承担管护等责任。林农个人同意同意管护的,原则上委托县、乡林业部门承担。委托县、乡林业部门承担统一管护的,发放给林农个人部分不得低于每亩9元,用于管护员劳务费每亩不得高于0.75元。
  (二)公益林所有者为村集体的,财政补偿基金中9.75元的管护补助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分配给纳入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所有者补偿费不低于8元;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公益林管护宣传、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管护费不高于1.75元,并在管护协议中给予明确。村集体同意委托县、乡林业部门承担同意管护的,发放给村集体部分不得低于每亩9元,用于管护员劳务费每亩不得高于0.75元。
  (三)公益林所有者为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林业单位的,财政补偿基金中4.75元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四)自然保护区内属村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与村集体和林农签订管护合同,并将财政补偿基金中的9.75元的管护补助全部支付给村集体和林农,并依据管护合同监督指导村集体和林农承担管护责任。公益林所有者为村集体的,财政补偿基金中9.75元的管护补助支出按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其他单位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支出分别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第六条 由自治区财政列支 的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本县开展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还有生物的防治、监测等工作。

  第七条 公益林专职管护员的委派、聘用及其开支标准根据当年实际及下一年度计划情况确定。

  第八条 本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补偿基金后,要在1 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对本县公益林进行年度验收工作。

  第十条 经验收后,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应发给公益林所有者的管护补助及时兑现。对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补偿基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拨付补偿单位,确保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未经自治区林业厅批准各乡镇不得变更调整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级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和地点。确因建设需要并已办理征占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级重点公益林手续的,林业主管部门要逐级、及时将已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地点、面积及调整意见报自治区林业厅。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按隶属关系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与补偿权益。林农或村委会委托县、乡林业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应与县、乡林业部门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必须与所有聘用的公益林专职管护员签订合同,管护员的聘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聘。县、乡聘用的管护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村集体管护员应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招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自行择优确定管护员,自然保护区优先选聘当地村民为管护员。聘用单位应加强管护员的管理,制定管护员目标考核量化标准和管护奖惩办法,定期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林农个人、管护员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切实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财政补偿基金。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兑现管护费。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管护费,并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财政补偿基金尽量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方式予以兑付,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林,在申请管护补助时,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通过的"管护补助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管护补助支出公示情况。经县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 0日之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报送上年度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总结,以及本年度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村集体应将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级集休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九条 凡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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