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 果乐乡国土所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受理方式: 承诺件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审批对象: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单位、个人
六、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
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法》
七、审批条件:材料齐全、界址清楚无纠纷
八、应交材料: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3、相关票据复印件(原件核查);
4、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查);
5、有房屋调整或分户的还需提交房屋调整协议书或分户协议书,以及相关权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审批流程:
1、申请,农村村民经批准建好房屋后向所在地国土所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 、审查,国土所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证件,对审查合格的材料进行收件;
4、权属调查,根据收件的材料对拟登记宗地进行权属调查;
5、地籍测量,对权属来源合法,无权属争议的宗地进行测量。绘制宗地草图、界址表;
6、国土所初审,完善相关材料后国土所进行初审,并移送县国土局;
7、国土局复核、国土局接到材料后进行复核;
8、国土局审批,经复核符合登记条件后由县国土局审批;
9、注册登记;
10、由县人民政府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十、审批收费: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果乐乡国土所,需上报县国土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