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保县村级动物防治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保政府网    2011-10-23   点击:20489

德政办发〔2011〕141号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保县村级动物防治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德保县村级动物防治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德保县村级动物防治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管理,规范动物防疫工作行为,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级动物防治员是在德保县范围内承担村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强制免疫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村级动物防治员的监督和管理。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动物防治员的具体管理。对村级动物防治员实行资格准入、选聘上岗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动物防治员,也可将相邻的两个村的工作任务划给同一个动物防治员承担。

第二章  任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村级村级动物防治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从事动物防疫工作十年以上者,学历及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四)具有适应兽医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参加动物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任村级村级动物防治员:

(一)被撤销村级动物防治员资格不满两年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 村级村级动物防治员的报批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所在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提名,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资格审查,最后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批,发给《德保县村级村级动物防治员聘任书》,履行有关职责并享受有关权利。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治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动物防疫政策、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技术知识;

(二)负责本辖区动物强制免疫、标识佩戴、免疫档案的建立以及动物防疫追溯等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动物疫情调查、监测、报告,监督指导养殖户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负责调查统计本辖区畜禽的存栏、出栏情况;

(五)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六)积极推广应用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

(七)自觉接受县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县动物防疫监督所的监督管理,并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考核与管理

对村级动物防治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包括政治表现、工作态度、业务技术、完成任务、遵纪守法等几个方面。考核经本人填表自查、所在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评议、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综合考评和审定。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十条  在防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村级动物防治员,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治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同时取消村级动物防治员资格:(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行村级动物防治员职责;(二)主动或擅自脱岗、离岗,年内累计离岗60天;(三)考核不称职达到两次以上(含两次);(四)不按规程操作、造成重大免疫事故;(五)工作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六)非法出售疫苗、畜禽标识;(七)谎报、瞒报、拒报重大动物疫情。

第十二条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经常开展对村级动物防治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补助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村级动物防治员的基本待遇。

(一)县政府给予村级动物防治员每人每年工资(工作补助)3600元,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管理和发放。

(二)村级动物防治员工资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全年工资3600元,其中:基本工资2400元,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绩效工资1200元,根据防疫考核结果发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优秀等次可以上浮至1800元,称职发放1200元;基本称职发放600元,不称职不发放。

(三)根据社会总体收入水平、防疫员工作强度、社会物价水平,逐步提高补助;

(四)根据国家投入、县财政能力逐步改善村级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治员每年考核两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之前进行,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对村级动物防治员的工作绩效初评,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抽查。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

(一)动物免疫。责任区域内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的强制免疫工作情况,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的同时,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耳标佩带率达到100%。

(二)防疫档案管理。责任区域内畜禽存栏、出栏等动物防疫档案建立情况。

(三)疫苗的运输、保管和使用管理。

(四)动物产地检疫。对责任区域内调出或调入动物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协助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搞好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工作情况。

(五)动物疫情监测。责任区域内动物疫病普查、疫情监测工作。

(六)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积极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紧急扑灭,染疫动物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情况。

(七)法律法规宣传。责任区域内动物饲养场(户)了解、掌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情况。

(八)群众满意度。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情况。

(九)临时性工作。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办法

(一)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将本乡(镇)村级动物防治员的考核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抽查。

(二)强制免疫密度的抽查办法:以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个村,每个村抽查2个屯,每个屯检查10个养殖户对照档案进行调查核实。

(三)免疫效果的抽查办法:强制免疫结束后,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对受检乡(镇)的猪、牛、羊、鸡、鸭采取血清各10份,作免疫抗体检测,出具兽医实验室检验报告。免疫抗体保护率达规定标准的得满分;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要求按比例打分,免疫抗体效价也作为评定该乡(镇)其他村的免疫效果的主要依据。

(四)抽查结果与上报结果一致的,按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自评结果确定考核等次;抽查结果与上报考核结果不一致的,按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抽查验收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满分100分,考核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一89分为称职,60分一69分为基本称职,不足60分为不称职。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者,除全额发放绩效工作,还给予适当奖励;考核结果为称职者,全额发放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按比例扣发绩效工资;考核不称职者扣除绩效工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空缺的村级动物防治员岗位由乡(镇)上报后按程序重新选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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