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操作规范
德保政府网 办公室   2016-03-24   点击:11875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50张(含50张)床位以下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由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德保区域内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实施对象为经同意筹办的、具备开业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
六、申请材料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 科室设置总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上岗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30775 
投诉电话:0776-3822092
 
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流程图
[举报内容] [建议意见]
靖西网
m.Jingx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