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中央稳增长工作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精神,引导和帮助锰冶炼企业渡过生产难关,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我市积极采取措施,从2017年7月起至12月31日止,给全市辖区内规模以上锰冶炼企业的生产用电给予扶持,确保2017年度锰产业稳定发展。
据悉,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纳税,无违反国家税法行为;依法经营,无违反国家工商法律、法规行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上缴率达到规定标准;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无违反收购盗采的矿石进行生产的行为;享受扶持的企业月开机率达80%及以上,当月结清电费,有欠电费的企业需结清前欠的电费才能享受扶持办法。(发稿人: 何 荣)
责任编辑:韦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