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桑苗采购(项目编号:GXBSZC2017-G1-089-XQ(重)) 质疑函的回复函
靖西政府网 2018-01-03 16:15:08 点击:12401

质疑人: 广西西林县友丰生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建友

地址: 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031号     

联系电话:13517569788    邮编:533599  

贵公司递交的关于“关于桑苗采购(项目编号:GXBSZC2017-G1-089-XQ(重))”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书面的方式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本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宜州市绿意苗圃”为个体工商户,根本无法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根据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第14点: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第4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的要求,“宜州市绿意苗圃”只是个体经营者,因此“宜州市绿意苗圃”公司根本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因此“宜州市绿意苗圃”公司根本无法满足本项目的资格审查要求。且无法提供投标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质疑代理机构:“宜州市绿意苗圃”作为一个个体工商户,如何取得资格审查的通过,“宜州市绿意苗圃”没有注册资金,如何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如何承担履行合同的相应责任。我公司恳请贵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我单位的质疑事项给予核实,给我公司一个合理的解释答复,维护政府采购相关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谢谢支持!

二、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宜州市绿意苗圃”为个体工商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商。凡是生产或经营本次相关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都有资格参加本次的招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贵公司提出的“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第14点: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第4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不作为非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的限制条件。

贵单位提出的“宜州市绿意苗圃”无法提供投标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现作以下答复:根据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不是查询企业信用的唯一渠道,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权威网站也可以作为查询企业信用的渠道,“宜州市绿意苗圃”作为一个个体工商户,也可在相关网站查询其信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了实行不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不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作任何限定,注册资金不能作为衡量企业履行合同能力及承担履行合同的相应责任的依据。故不存在“宜州市绿意苗圃”没有承担本项目合同的能力的说法。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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