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边境和谐的使者
——记全国人民调解先进个人阮振权
在那坡县百省乡的中越边境线上,边民常常看到一名中等身材的中年人出现,哪里有纠纷、有矛盾,他矫健的身影就会出现在哪里。他就是刚刚获得“全国人民调解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那坡县司法局百省司法所负责人兼百省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阮振权。
他十八年如一日,坚守在工作、生活条件极其艰苦的中越边境上;他主持和参与调解边民矛盾纠纷260多起,没有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合理或不及时而引发民转刑案件或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为中越边境边民的和睦相处做出突出贡献。
依法调解涉外“婚姻”纠纷
那坡县百省乡与越南的高平省保乐县、保林县及河江省苗旺县接壤。截至2017年12月,百省乡有270名边民与越南边民通婚。
两国边民的思想、习俗、生活方式等不尽相同,因此两国边民组成的家庭发生的矛盾纠纷不少。而调解这些纠纷所运用和依据的法律不同,难度大、风险高,因为稍有不慎,看似小事的家庭矛盾纠纷就可能演变成中越两国“大纠纷、大矛盾”的国际问题。
2015年3月16日,百省乡那布村村民陶某明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解除其与河江省苗旺县籍朱某灵的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生育的孩子归陶某明抚养,朱某灵支付抚养费。阮振权受理了这起涉外“婚姻”纠纷。
在调查女方的情况时,阮振权得知朱某灵听不懂汉话,只会越南语和苗语。但这难不倒长期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阮振权。阮振权用苗语与朱某灵沟通,掌握了她与陶某明产生矛盾的原因,随后组织双方调解。
阮振权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后,察觉双方和好的可能性不大,便依照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调解。经阮振权释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由男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情况合理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这起涉外“婚姻”纠纷就此平息。
公正调解外籍民工溺水案
处理死亡赔偿纠纷案件是调解工作中最棘手的,而调处涉及外籍民工的死亡赔偿纠纷更是难上加难。那么,阮振权是如何调解此类纠纷的?
2016年5月下旬,那坡县境内普降大雨,山洪暴发。为安全起见,百省乡那恩电站的包工头宣布停工,工人进入工棚休息待工。同年6月2日下午,大雨过后,那恩电站上游漂来许多死鱼,在电站务工的几名民工不约而同到坝首捞鱼。在捞鱼的过程中,保乐县的黄某某不幸被急流冲走,溺水身亡。
事件发生后,黄某某的亲友情绪十分激动,打电话叫来亲戚朋友,向包工头索赔10万元,扬言不赔偿就冲击电站。电站方认为,黄某某私自下水捞鱼被水冲走溺亡是意外事件,与电站无关,因此拒绝赔偿。
黄某某亲戚的赔偿要求遭到拒绝后,双方矛盾激化,如不及时调解将产生不良后果。当地信息员立即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调委会主任接到报告后,感到事态严重,于是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乡党委、政府对此极为重视,指令司法行政干警和调解员火速赶往事发地点,控制事态,调查取证,依法调解。
到达现场后,阮振权立刻安抚黄某某的家属,耐心细致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稳住他们的情绪。
待事态稍微稳定后,阮振权立刻召集电站包工头和黄某某家属进行协调。同时,为公平起见,赢得黄某某家属的信任,阮振权要求黄某某家属派出一名知晓中越两国语言、文字的人参加调解。
调解前,阮振权对双方的身份和事情经过进行核实。经了解,黄某某系保乐县人,是一名非法入境到百省乡打工的民工,在停工期间私自捞鱼被水冲走溺亡。而那恩电站是一家本地企业,没有证据表明电站方有合法雇用外国人务工的资格,且电站方没有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在出事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牌。
掌握纠纷的成因后,阮振权召集双方调解。在调解会上,死者家属提出:死者系在打工期间死亡,应当认定是工伤,且死者是越南人,应当运用越南的法律进行处理。电站老板则认为:死者是越南人不假,到电站打工不假,但死者在停工期间私自下河捞鱼溺水意外死亡,与电站方无关,“从人道上讲,我们可以给你们一定的丧葬费,但是要求我们赔偿10万元,我们无法接受。”同时,电站老板提出,出事地点在中国,黄某某是在中国务工,电站是中国的企业,应适用中国法律。
双方针锋相对,争执不下。由于调解前已进行细致的调查,阮振权心中有了充分的准备,他义正词严地说:“首先,从刚才的调查情况来看,死者没有依法办理入境手续,非法进入中国务工,应当予以阻止。电站方没有办理雇用外国人的审批手续,也属于违规违法行为。其次,根据国际私法和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本案死者虽是越南人,但是在中国务工,事实发生地也在中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处理。再次,死者来电站务工,虽然没有与企业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但是双方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是存在的,依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有合同关系存在。本案死者在停工期间出事,认定是工伤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死者本身与电站方除存在合同关系外,还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电站方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告知义务,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致使事故发生,应当为此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明知发大水存在危险,仍抱着侥幸的心理下河,致使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听了阮振权依法依理的分析,双方表示愿意接受阮振权的调解。于是,阮振权趁热打铁提出调解方案:死者和电站方在该事故中各承担50%的责任;在死者家属提出的10万元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电站方应支付5万元给死者家属。另外从保护弱势群体和人道主义方面考虑,电站方付1.8万元给死者家属作为精神抚慰金。除此之外,死者家属不得再向电站方提出任何要求。
双方经过反复考虑,最后同意了阮振权的调解方案。一起涉外死亡赔偿纠纷,在阮振权依法、依理、公平、公正、公开的调解下,得到圆满的解决。
做实涉外特殊人群的精准帮扶
2017年7月中旬,钦州监狱发函至那坡县司法局,要求协助调查服刑人员陶某的家庭情况,以便做好陶某的监管矫正工作。
阮振权接到县局的指令后,经过调查了解到,陶某是百省乡安置场原居民,苗族人,陶某拐卖越南籍妇女获刑后,陶家失去主要劳动力陷入困境,被当地政府列为贫困户。陶某入狱前与越南籍妇女罗氏共同育有两个孩子。由于罗氏无中国国籍,陶某又在服刑,陶某的两个孩子至今未能上户口,无法享受当地政府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极度困难。得知情况后,钦州监狱、那坡县司法局决定为他们进行血样亲子鉴定,帮助陶某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就在这时,阮振权发现,罗氏带着子女离开那坡县,具体去处不明。针对这一突发情况,阮振权与县司法局局长莫新伟等人一道,深入与那坡县毗邻的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寻人。经过多天的努力,阮振权等人终于在富宁县田蓬镇寻找到罗氏及其子女。阮振权用苗语向罗氏详细说明情况后,罗氏同意带领子女随工作人员返百省乡接受血样亲子鉴定。
经DNA鉴定,陶某与两个孩子是亲子关系。随后,那坡县司法局和钦州监狱等部门通力合作,解决了陶某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边民补助、农村低保补助等问题,消除了陶某的思想顾虑,使其安心服刑改造。
那坡县司法局黄国仙 庞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