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四项制度”
靖西政府网 2018-06-04 11:16:47 点击:7970

   为从源头上防止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现象的发生,5月29日,我市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市以“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原则,支持检察机关建立“四项制度”,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拉开序幕。

 支持建立会议“联席联商”制度。会议联席联商由市检察院提议,商请法院、法制办和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联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工作协调、证据收集、参与诉讼、执行判决等方面联动协作机制,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措施。

 支持建立行政“内外监督”制度。相关单位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时,可以邀请市检察院参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协作。

 支持建立职务“警示预防”制度。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存在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违法问题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预防警示,防止演变为职务犯罪。

 支持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制度。市检察院、各行政单位可充分利用和借鉴“两法衔接”平台,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通报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相关行政单位、检察院、法院根据情况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能力。(发稿人:岑红常  ) 

责任编辑:韦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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