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德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
管辖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减免政策 | 是否涉企 |
德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易地建设申请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 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 号,2004年2月12日公布) |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注: 1.“部门”指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总清单中标注的“部门”,本部门执收的列入其他部门的收费项目同样需要列入本部门执收清单。 | |||||||
2.“收费性质”根据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总清单,选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征收依据填写收费政策文件名称及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