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碘盐
11人因危害公共利益被公诉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9月17日,百色市中院开庭审理马某江等人销售假冒碘盐民事公益诉讼案。百色市检察院检察长梁毅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诉讼。
2017年,平果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马某江、杨某君、方某辉、何某明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碘盐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根据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将线索移送百色市检察院审查。
现已查明,马某江于2016年年初到平果县了解假盐销售行情并决定在此生产、贩卖假冒食盐,随后联系云南昆明的“老余”向其购买制造加工假盐的原料——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及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包装袋,另购入两台包装袋封口机,随后伙同其老乡杨某君共同制造、加工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
马某江先在平果县城使用假冒身份证分别租下两处民房作为仓库,并将生产加工假盐所用的原料、包装袋等运至出租屋。随后,马某江、杨某君二人在出租屋内,手工将散装的饲料氯化钠分装成“430克”的小包,并投入市场,生产加工数量达3543.63千克。
马某江后将生产加工的假盐出售给方某辉、梁某海、何某明等人分销,经销售后流入食用市场的假冒碘盐约884.94千克。涉案食盐经检验,亚铁氯化钾含量超标、碘含量为零,为不合格碘盐,长期食用缺碘食盐,对人体健康将造成不利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江、杨某君二人既没食盐生产资质,也无食盐批发资质,其行为违反食盐专营的管理法规,二人构成产品生产的侵权责任。何某明、方某辉、梁某海等人作为中间分销环节,为牟取不当利益,明知马某江不具备食盐生产、批发的专营资质,依然从其处购入食盐进行销售,并出售给消费者,参与假盐中间转售及末端销售的各被告,行为均构成了产品销售侵权责任。
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决马某江与杨某君对流入消费领域的884.94千克假冒碘盐承担连带的召回责任。韦某高等5被告在其各自售出假盐数量的范围内承担通知回收假盐的责任。马某江、杨某君等11被告单独或共同在平果县的县级主要媒体上,对其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