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18〕11号关于公布新靖镇等十九个乡镇人民政府(含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权责清单的通知
靖西政府网 2018-04-05 12:59:00 点击:9150

靖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新靖镇等十九个乡镇人民政府(含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权责清单的通知

 靖政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72号)和《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乡镇“四所合一”机构编制方案参考模板的通知》(桂编办通〔2018〕1号)文件要求,为解决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功能定位不准确,职能履行不到位、工作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乡镇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的梳理,同时相应调整乡镇政府权责清单。经研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受委托事项513项(平均每个乡镇27项),协助事项209项(平均每个乡镇11项),公共服务事项171项(平均每个乡镇9项);调整后,乡镇人民政府共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行政职权1596项(平均每个乡镇84项),承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类职权209项(平均每个乡镇11项),公共服务事项1102项(平均每个乡镇58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权责事项,需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行驶职权,不得在清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对保留的行政职权,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权责关系。上级机关委托乡镇承担的事项,要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方以上级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上级机关要采取随机动态督查方式,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管,并对受委托方行使相关职权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方行为有过错的,上级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上级机关可以解除委托协议。受委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职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或“四所合一”机构应当履行协助上级机关行使职权义务的,乡镇政府或“四所合一”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协助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消极对待。对上级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的职权或者明确由乡镇政府协助的事项,“四所合一”机构应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和国务院、自治区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严格按照《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权责清单的调整,由相关职权行使部门(单位)提出,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的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规范行使法定的权力,并全面履行与权力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附件:1.靖西市19个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权责清单和服务清单

      2.靖西市19个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2018年调整)

 

 

                                                                                                     靖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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