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首例“套路贷”案过堂 “两长”依法出庭履职
广西新闻网 2019-07-19 23:19 点击:329073

广西新闻网百色7月19日讯(通讯员 陈颖婕 张馨月 覃丽蓉)以快速放款为诱饵,巧立名目获取非法高利,采取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讨债……7月18日,涉及100余名被害人的彭某翔等11人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在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右江区法院院长罗阳担任审判长,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岩出庭支持公诉。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右江区首例涉恶案件,也是百色市首例“套路贷”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为此,右江区法院采用“3+4”大陪审模式审理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5日起,被告人彭某翔、黄某晟共同在百色市右江区设立展翔金融集团百色分公司(以下简称展翔百色分公司,无工商登记),以“快速放贷”“无抵押”为诱饵,通过中介、电话推销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放贷。放款后,展翔百色分公司再以“手续费”“外访费”“加班费”及高额的“利息”“违约金”等名目为幌子,强迫、欺骗借款人签订数额虚高的债权合同。

截至今年2月,展翔百色分公司共与100余名借款人签订105份借款合同,其中虚增双倍借款金额的合同79份,合同借款额共计人民币256.5万元,但实际放款金额仅150万余元。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彭某翔、黄某晟便指挥他人采取非法拘禁、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催讨债务。

该案中,彭某翔、黄某晟组织的犯罪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主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彭某翔、黄某晟等人在进行犯罪活动前,均有明显的事前商量、纠集人员,并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暴力追讨的犯罪活动,对社会具有危险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两高两部规定的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彭某翔、黄某晟等11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彭某翔、黄某晟等11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犯罪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人员以缜密严谨的逻辑思路,从犯罪组织形式、手段行为、犯罪数额计算方法、证据采信等多个方面对辩护人的质证及辩护观点逐一进行了辩驳。

在法庭教育阶段,检察人员进行了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庭教育,奉劝各被告人迷途知返,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选择一条正确的人生道路。经过一番教育,多名被告人由最初的拒不认罪态度转变为认罪悔罪,对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对给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伤害表示了歉意。

右江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庭审,百色市、区(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同志观摩了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悉,为使该案审理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庭审前,右江区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前会议,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就案件程序问题、举证方式和争议焦点等12项问题进行沟通和阐述,并就有关程序性问题达成共识。同时,检察人员针对庭前会议提出的问题和庭审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预测,研判案情,分析证据,制作了41页庭审预案。

法检两长共同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既彰显了右江区政法机关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的决心,也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延伸阅读——

“套路贷”到底是什么?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了“套路贷”的特征及犯罪手段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券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在展翔百色分公司的这起“套路贷”案件中,强迫、欺骗借款人签订数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是被告人彭某翔等人非法获利的主要方式。

案例一: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陆某某向展翔百色分公司借款1.5万元,签订虚假借款合同3万元,实际借得1.2万元。因陆某某逾期未还款,2018年2月2日,陆某某被带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出租房内拘禁并殴打。之后,又被带至邕江泡水。在被强行脱光上衣之际,陆某某反抗并趁机跳进邕江逃跑,但后被拉回继续拘禁。直到2月9日晚,陆某某的家人将1.55万元还给被告人彭某翔后,其才得以回家。此次借款,被害人陆某某共计还款3.23万元。经鉴定,陆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例二:2017年12月22日,被害人黄某某向展翔百色分公司借款1.5万元,签订4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借得款1.3万元。因黄某某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2018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技等人将黄某某带至展翔百色分公司。在黄某某支付1800元的催收费后,其又被强迫偿还45950元现金。

案例三:2017年12月25日,被害人李某某向展翔百色分公司借款1.5万元,签订3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得款13500元。因李某某逾期未还本金和利息,2018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技、万某勇将李某某带至展翔百色分公司,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6750元。李某宏称其没有钱,被告人彭某翔便指示莫某技等人将其带至右江区永乐镇路边进行殴打,并让李某某签下房屋转让协议。

案例四:2017年11月至12月,被害人吴某某先后向展翔百色分公司借款1.5万元和2.5万元,先后签订两份3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实际借款共计33700元。因吴某某逾期还款,被被告人彭某翔、莫某技带至永乐方向高速路上服务区进行殴打,后又被带至某出租房拘禁到第二天下午。被告人拿到1万元后,才将吴某某放回家。最终,吴某某共计还款53800元才结清欠款。

[举报内容] [建议意见]
靖西网
m.Jingx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