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仅仅抢劫43元,为何判刑10年?看法官为啥这么判)1994年出生的男子黄某刚满二十周岁时便因盗窃入狱半年,2015年刑满出狱后,黄某因囊中羞涩抢劫过往小学生钱财,一念之差又铸成大错。12月4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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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田林县城风貌街的一个楼梯口处抓住上学途经该处的小学生卢某后颈,并用语言进行威胁,之后强行从卢某口袋内抢走一张10元现金。随后,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黄某用同样的方法连续作案两次,且专挑反抗能力较弱的小学生,共抢得现金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43元人民币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实施抢劫犯罪的对象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