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对百色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陶荣铅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陶荣铅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陶荣铅先后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防城港市防城区委书记、百色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百色市光大锰业公司、广西福洋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以及韦芝德、丁绍云、徐安斌在承揽工程项目、拆迁、保障企业用电、获得电价优惠和电力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及个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12万元。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陶荣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陶荣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人民币83.77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现场:陶荣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依法继续追缴余下的赃款人民币528.23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