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建军。
2月6日上午,兴业县法院对陆川县原教育局局长、陆川县原住建局局长陈建军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建军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5万元。被告人亲属、群众代表共20余人旁听了庭审。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建军在担任陆川县教育局局长职务期间,在县教育系统征订教辅材料工作中,给予广西新世纪图书有限公司、品文公司等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关照,并在此过程中收受送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及三次“出国考察”名义的旅游费用10万元。2012年至2014年,陈建军担任陆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期间,在县城温泉镇大道项目改造工作中,给予广西玮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黎某玮及其弟黎某关照,并在此过程中收受两人分别送其的好处费1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由兴业县法院副院长林雁平担任的审判长带领合议庭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陈建军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整个庭审历经两个多小时,最终合议庭决定休庭,该案择日另行宣判。